各学院、各部门:
《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(2024年修订)》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《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(2024年修订)》
扬州市职业大学
2024年7月1日
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
(2024年修订)
一、总则
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、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《财政厅、教育厅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、退役军人事务厅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等五部门关于印发〈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〉的通知》(苏教助〔2021〕1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二、奖励对象、标准
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。
三、申请条件
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: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3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4.诚实守信,尊敬父母师长,道德品质优良;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第五条 在符合第四条的前提下,申请人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必须达到班级前45%或学业成绩必须达到班级前30%。在道德风尚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,申请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可放宽到班级前50%。具体指:
1.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优秀。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市产生较大影响,在全省产生一定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。
2.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。在省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奖。
3.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优秀成绩。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奖励,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。
4.在创新创业方面取得优异成绩。在校级创新创业设计大赛等相关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(包括二等奖)。有创业实体的,须取得合规合法的经营手续,有稳定的营业收入,有良好的社会信誉。
5.在大学生素质能力大赛上取得显著成绩。参加校级职业生涯规划大赛、就业知识竞赛、挑战杯等比赛中获奖。
6.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校级以上比赛(不含校级)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,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。
7.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。参加校级以上比赛(不含校级)获得前三名,为省、市(校)赢得荣誉。
8.获得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各类荣誉称号。
9.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。
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:
1.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类处分者;
2.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。
四、名额分配与下达
第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,结合各学院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人数,在每年9月份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。
五、评审
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,评审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
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第十条 每年9月,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,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》。
第十一条 班级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初选,公示后提出建议名单报所属学院。
第十二条 各学院成立评审工作组,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,成员由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师生代表等组成。评审工作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,报学院党总支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,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(处)资助管理中心。
第十三条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,审核各学院报送名单,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,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,公示无异议将推荐名单报省主管部门。
六、奖学金发放、管理与监督
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颁发江苏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。
第十五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、学院、班级要切实加强管理,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,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的,一经发现,即取消其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格,收回已发国家励志奖学金,收回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其他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情节严重的,将依据《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。
第十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、学院、班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。对弄虚作假,挤占、挪用、滞留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行为,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。
七、附则
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,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执行。
第十九条 各学院在不违背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,可根据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关推荐评审规定报送学生工作部(处)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。
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(处)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扬州市职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》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