扬州市职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学生。
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态度;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。
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9名,其成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、学校办公室、学生工作处、纪检监察处、教务处、团委等单位负责人、1名教师代表(法律专业)、1名学生代表、1名校外法律顾问组成。设主任1名,副主任2名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。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,与学校办公室合署办公。
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
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,须在收到处理、处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(一)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、通讯地址、联系电话和学生家长的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等;
(二)申诉的事项、理由(附有关证明材料)及要求;
(三)提出申诉的日期;
(四)申诉人的签名。
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,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:
(一)予以受理,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;
(二)申诉材料不全,限期(3个工作日)补齐。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。
(三)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,经学校负责人批准,可延长15日。
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,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。
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
第九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,负责处理该申诉,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,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。
第十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。必要时,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,开展必要的查证。
第十一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,要根据复查情况,作出复查结论:
(一)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,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;
(二)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,提出变更的复查意见,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。
第十二条 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。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:本人或学生及其家长委托的代理人签收;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。
第十三条 学生对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。
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,学生可以撤回申诉。要求撤回申诉的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。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,停止受理工作。
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,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